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二)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死亡的;

(三)因实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或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