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履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