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