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