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循环经济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