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可采用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新上循环经济项目以及再生资源建设规划内的重点项目,新建厂房和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