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用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产品。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和旅游景点取消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产品的使用。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