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