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