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