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