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