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