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