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