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

(一)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二)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扶助待遇。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