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举报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对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