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前款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