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