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以及通讯、执勤、安全防护等装备,不得配备武器、警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