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以及通讯、执勤、安全防护等装备,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