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依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因工负伤的,纳入公安机关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二)因工致残的,参照伤残人民警察标准享受优抚待遇,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发放;

(三)因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牺牲的,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抚恤标准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四)评定为烈士的,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和抚恤优待等待遇,子女报考本省人民警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因工负伤、生活困难、患重大疾病的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家庭的扶助慰问,参照人民警察相关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