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宣传、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教育等部门应当深入挖掘红色资源,组织推出红色题材的舞台艺术、广播、电视、美术、音乐作品,以及群众文艺、网络文艺作品,以优秀的文艺作品讲好红色故事。
鼓励、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在本自治区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
红色资源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庸俗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