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