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三)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