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及其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