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禁止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