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对于现存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由公布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对于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应当由公布的人民政府在其附近设置纪念标志。保护标志、纪念标志应当自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由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