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和倡导文明新风的有关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村规民约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等进行约束和规范,通过教育、规劝、奖惩等措施,保障村规民约有效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