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开展村史馆、村情民俗展示室等建设,展示村史村情、优秀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等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乡村史志修编以及汇编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的行为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