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共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宣传公示本村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典型事迹。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