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应当通过开展议事协商、乡风评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引导村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建设的自治机制。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