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