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形式审查、全程公开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原则,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事项,政府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提交材料的清单、方式、期限等;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书面承诺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并严格兑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