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八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中心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