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使用城市供水的重点用水人名录,每年对重点用水人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用水管理。

重点用水人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根据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