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水人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进行催告,用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并支付违约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