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