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生产单位及机动车修配厂等产生超标噪声;

(二)商业宣传、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设备产生超标噪声;

(三)夜市经营噪声超标;

(四)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及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以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