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将本部门基层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全面对接、协调联动。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