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