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