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的具体程序,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或者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