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引导村(居)民积极发展本村(社区) 集体经济,为农村集体济发展提供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