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州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引导村(居)民积极发展本村(社区) 集体经济,为农村集体济发展提供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