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下列内容按季度在固定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采取广播、会议、网络等形式辅助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债权和债务;

(四)收益分配;

(五)各项资产资源;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