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村账乡代管、代理记账,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专业机构代理会计业务,委托代理不得改变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按照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查,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