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纳入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科技等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组织成员开展市场经济、实用技术、政策法规和经营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