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州、县(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保障。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进行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益,纳入预算,优先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