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