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决定任免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